首尾條文

法規名稱:
一、本要點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十、申請輕微變更者,申請人應檢附原型式認可證書、變更前後圖說及
      證明文件,並註明與原型式相異部份,向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
      構申請輕微變更之認可,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書面審查,
      並換發型式認可證書;其有效期限與原型式認可證書相符。
      前項輕微變更如為護圈者,應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實施
      摔落試驗。
      前項試驗費用適用「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